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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五条 指定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仓储业务、取消其指定仓库资格。

  (一)虚报出、入库数据;

  (二)账实不符的;

  (三)挪用会员库存实物的;

  (四)泄露与交易所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

  (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六)交割实物与单证不符的;

  (七)交割实物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

  (八)交割实物的箱数、块数、包装要求和交易所规定不符的;

  (九)未完成规定的要求而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十)错收错发的;

  (十一)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实物损坏的;

  (十二)办理业务中不按规定收费的;

  (十三)违反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实物的入库、出库的;

  (十四)其它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具有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所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

  (三)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清算资金等商业秘密或破坏其他会员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告处理、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  利用在关联客户之间分仓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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