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指定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仓储业务、取消其指定仓库资格。
(一)虚报出、入库数据;
(二)账实不符的;
(三)挪用会员库存实物的;
(四)泄露与交易所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
(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六)交割实物与单证不符的;
(七)交割实物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
(八)交割实物的箱数、块数、包装要求和交易所规定不符的;
(九)未完成规定的要求而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十)错收错发的;
(十一)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实物损坏的;
(十二)办理业务中不按规定收费的;
(十三)违反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实物的入库、出库的;
(十四)其它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具有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所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
(三)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清算资金等商业秘密或破坏其他会员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告处理、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 利用在关联客户之间分仓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