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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三)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应付费用(会员费、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至6个月暂停交易的处罚;情节极其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结算银行未按交易所要求上报各类统计信息,交易所将在结算银行内通报批评,并报有关监管部门,视情节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和银锭企业生产的金锭、金条和银锭经会员举报、交易所证实或交易所监督检查,发现重量短少、化学成份不符合质量证明书等,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及其品牌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及其银锭品级资格认定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具有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的;

  (二)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中做不真实记载的;

  (三)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账管理的;

  (四)未对客户实行当日结算的;

  (五)伪造、编造交易记录、财务报表、账册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付客户资金的、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伪造票证的;

  (七)其它违反交易所资金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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