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场外交易、私下对冲的;
(九)未将自营账户资金和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
(十)允许客户在资金不足时进行交易的;
(十一)挪用或变相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的;
(十二)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
(十三)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它交易秘密的;
(十四)交易员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的;
(十五)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清算报表的;
(十六)其它违反交易所对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反《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和《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二)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价格的;
(三)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交易的;
(四)违反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逾期到账、实物逾期入库的;
(五)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清算、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八)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九)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十)假借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一)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交易员资格的;伪造、涂改、借用交易员证件的。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对会员发生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