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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


  (四)降低持仓限量;

  (五)调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开仓交易;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九)暂停交易。

  (十)限制指定仓库的仓储业务或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项并罚。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代理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从事代理业务的;

  (二)擅自设立从事代理业务机构的;

  (三)聘用未取得交易员资格和未经交易所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代理业务的;

  (四)其它违反交易所对会员代理业务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给予会员1个月以内暂停新开户、限制开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会员暂停从事代理业务1至6个月、取消其从事交易所交易业务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为未履行开户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交易的;

  (二)违反代理交易协议书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

  (四)未如实向客户说明交易的风险或不签署风险说明书的;

  (五)利用客户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六)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赢利或共担风险损失的;

  (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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