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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及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现货交易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 稽 查

  第五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常规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三)对会员、客户、指定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要求会员、客户、指定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五)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六)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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