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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私设或参与地下炒金;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的;

  (八)虚开增值税发票;

  (九)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会员资格转让办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会员代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和代理客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高市场运作和监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将交易所公告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告知客户。

  第二十四条 代理业务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进行代理业务的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机构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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