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

  (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万元;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万元;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3万元/席位。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