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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修订)

  第五十九条 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清算时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完成实物交割。交收配对成功但清算时没有相应的可提资金或可用库存,按交割违约处理。
  第六十条 交易所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易所公布的违约金比例计算违约金,违约部分不足1手按1手计。
  如果出现交收申报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未违约方,同时合约终止。如果中立仓申报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未违约方,未违约方的合约终止;违约方在交收配对时生成的中立仓依然为有效持仓。
  第六十一条 延期交收合约允许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

  交易所可以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第一档超期持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含)以上60个交易日以下、第二档超期持仓期限为60日(含)以上,超期费的征收及各挡超期费率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超期费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超期费=超期持仓量1×当日结算价×第1档超期费率+超期持仓量2×当日结算价×第2档超期费率

  其中,超期持仓量1为第一档超期期限对应的超期持仓量,超期持仓量2为第二档超期期限对应的超期持仓量。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延期补偿费制度、超期费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不同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分别设定限仓。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的某一延期交收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头寸、交收意向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客户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持仓超过交易所限仓标准未及时自行减仓等违规行为,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六十七条 当延期交收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规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 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暂停开仓业务;
  (二) 按规定强行平仓, 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 依法处置质押物;
  (四)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它资金履约赔偿;
  (五) 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六十九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第七十条 上述有关风险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见《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八章 清算业务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和会员间资金必须由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且通过专用账户往来。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将资金划入会员在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七十五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交易所对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七十六条 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七十七条 会员清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应该追加资金,追加的资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若清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交易所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和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要分别对会员和代理客户的资金进行详细的会计记录,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会员和客户资金转入、资金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七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清算数据。

  第八十条 会员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所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八十一条 会员每天应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数据和清算有关的会计凭证,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对超过上述时限仍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上述清算业务规则制订《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

第九章 交割业务

  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提供实物登记托管、交割清算、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和租借过户等业务服务。

  第八十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八十六条 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第八十七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品种分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2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等。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铂锭及银锭为交易所及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精炼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八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实物交割,若出现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违约金,同时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九十条 会员应按规定足额交纳仓储费、运保费、交割费、质押登记费、租借登记费、出入库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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