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 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 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
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 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合约的附件与交易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代理与自营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客户分为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十二条 机构客户提交开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并报交易所备案:
1.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
2. 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 交易所或交易所授权的账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户提交开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并将资料信息报交易所及其授权的账户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 自然人账户注册申请表;
2. 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交易所或交易所授权的账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名;机构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该《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个人客户应在该协议上签名,机构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会员必须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一户一码的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十七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担风险或分享盈利。
第十八条 会员可参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代理业务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会员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必须高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九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完成,不得私下对冲。
第二十条 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代理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严禁会员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未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即视为会员已确认交易结果正确。
第二十二条 客户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代理会员提出,由代理会员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会员在每日交易收市后应当为客户准备交易结算报告。客户有权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负全部责任。
客户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负责客户的交易风险控制。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会员进行自营交易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单独开立自营专用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会员自营交易通过自营交易编码进行。
第四章 报价与成交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各类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其交割品种在指定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九条 黄金、铂金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白银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
第三十条 交易所的交易单位为“手”, 报价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合约每手代表的商品数量,详见合约参数表。(附表2: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参数表)
第三十一条 报价必须要素齐全,包括会员号、客户交易编码、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开/平仓、手数、价格等。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清算和保证履约。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分为清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清算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清算准备金的最低金额根据会员向交易所申请的交易业务确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相应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三十五条 现货实盘合约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现货即期合约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