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限制性条款的制定是为了防止不法机构通过黄金或其他品种交易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用途。
对黄金及其它贵金属无实际实物需求的交易机构,交易所视将其为特殊机构(本办法所指之“实际实物需求”是指机构的生产经营对黄金等贵金属具有原料依赖性)。该类机构可有条件进行实物交割,如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如下规定:
1.累计实物交割量达黄金10公斤,或铂金5公斤,或白银500公斤,即可开具专用发票。
2.如实物交割量未满足上一款规定,则其已交割实物于交割月的第二十五日开具发票(即每月累计开具一次,第二十五日若为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
3.对该类机构的观察期为半年,半年后由交易所对其交易及实物交割行为进行检验,若属生产经营正常需要,则转为按一般企业客户开具发票。
第四章 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参与黄金市场实物交割业务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应加强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企业经营实际需要购买黄金及其它产品,合法取得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利用黄金或其他产品交易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开展代理业务,须承担并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严格审核客户开户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验证其工商登记及税务注册信息,严禁虚假开户。
2.对客户参与市场的目的、客户对黄金等交易产品的真实实物需求、客户市场信誉等进行调查。
3.加强对客户的法制和诚信教育,提高客户守法意识。
4.接受交易所对其自营和代理业务有关发票事务的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及税务机关等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实物交割业务的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交易所可限制其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未执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交易违法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