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员或其代理客户(以下简称单位)在交易所登记开户,向交易所提供真实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识别信息录入防伪税控系统,确定单位开票信息。
3.根据各单位交易及出库数据,黄金交易自动开票系统程序按“后进先出法原则”匹配其出库价格,生成开票数据。
4.开票数据导入税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直接寄送至购货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为开具专用发票提供场地和安全保障,并与国家税务机关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会员发票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及开票周期
1.专用发票于实物交割当日以后第一个工作日算起的三十天内开具,会员或客户未提供有效开票信息,且未在发生实物交割后三十天(指自然日)内要求开票的,视同自动放弃,发票不得补开。
2.每月一日至二十五日为一个开票周期(二十五日若遇节假日则视具体情况提前或顺延),当月二十五日(含当日)以后出库的实物,其发票于下一开票期内开具。
3.购货方如需取得二十五日至月末所出库实物的专用发票,须以书面(传真)方式提出开票申请,书面申请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专用发票传递、退回、作废、遗失的处理
1.专用发票由交易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其他通信工具方式向购货方交付。会员或客户如自行上门领取,须凭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领取手续。
2.购货方专用发票在有效认证期内遗失,可按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开具增值税“已抄报税证明单”,用于纳税申报。
3.购货方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而致进项不能抵扣,损失由购货方自担。
4.因开票信息错误或发票打印出现乱码等问题造成发票无法认证,于开票月份内退回的,交易所予以作废并重开;开票月份之后至认证有效期内退回的,凭购货方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易所开具红字发票后予以重开。
第十八条 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