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黄金交易系统中会员单位或客户的编码与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列印。
交易标的重量与实际存取标的重量之差而发生的清算金额,溢出部分标示为“买”,短缺部分标示为“卖”,按月汇总后分别开具结算发票。
第九条 结算发票的交付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采用邮政快递等方式向交易会员交付,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签收。会员代理客户的结算发票由会员单位转交。
第十条 结算发票遗失的处理
结算发票于交易所所在地至会员所在地之间的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不得补开,交易所可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已开票证明。
结算发票在传递至会员单位后发生遗失,不得补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或其客户承担。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交易所向税务主管机关申领,发票使用量由税务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必须为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交易产品。
第十三条 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要求
专用发票于发生实物交割后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货单位开具(本办法规定之“实物交割”是指实物从交易所指定仓库提取出库之行为)。
发票价格根据实物出库时间、交易成交时间、实际成交价格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完成交易及资金清算;
3.实物已经提取出库;
4.所提取实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能按后进先出法确定。
第十四条 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
交易所根据税务主管机关要求,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开票的方式,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