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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日)废止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交易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的交易发票分为结算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发票作为一种交易凭证,由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专用凭证,由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发票销货单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加盖交易所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及其代理客户参与市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结算发票

  第四条 结算发票的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发票由交易所设制,经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认可,提出印制申请后由税务主管机关监印。

  第五条 结算发票采用电脑开具,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第六条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据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数据,分别对买卖各方(个人除外)逐笔开具,卖出方取得结算联,买入方取得发票联。结算发票加盖(或套印)交易所“结算业务专用章”。

  第七条 卖出方会员或客户在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未向交易所开具发票以取得结算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所不再向其开具结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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