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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交收交易规则


  第二十七条 延期合约可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当市场持仓量水平超过一定警戒值时,交易所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对应的超期费率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超期费按交易日计收,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约保证金比率、单日最大涨跌幅、违约金比率以及延期费率、超期费率等合约参数;有权对会员出现保证金不足或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执行强平。具体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清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会员的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会员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三十二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应追加资金。

  第三十三条 会员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金额。未补足的,若保证金余额低于最低金额,禁止开新仓,且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清算业务程序:延期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对会员买入和卖出申报,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日终根据会员的持仓按当日结算价和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在交割申报成功后当日,将资金从收货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交货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会员可在T+1日将资金划入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延期持仓以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专用账户和代理专用账户用于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金融类、综合类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三十八条 违约处理按《关于系统对保证金交易品种违约判断处理程序的说明》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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