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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交收交易规则


  第十条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一。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合约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延期合约的开盘价为合约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收盘价为合约收盘前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价是指某延期合约整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

  第十二条 集合竞价:
  (一)延期合约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内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二)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
  (三)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延期合约的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按交易性质可分为开仓报价、平仓报价:开仓报价是指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延期合约以增加多头或空头持仓的报价;平仓报价是指对多头或空头持仓执行反向的卖出或买入指令以了结合约义务的报价。

  第十四条 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十五条 报价尚未全部成交前,客户可以下达撤单指令撤销报价。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第十六条 交易所按单边持仓方向分别限定会员可持有某延期合约的最大持仓数量。客户的最大持仓量由会员在其总限仓量内进行分配。当会员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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