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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

  交易所代为输入的应急交易报价与正常报价一样进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受理的会员当日应急交易报价指令最多为三笔。
  交易所受理的会员应急报价包括会员的撤单指令。

  第九条 应急交易不包括提货单的打印,会员待故障修复后自行打印提货单。

  第十条 应急交易与交易所撮合系统内的正常交易一并轧差清算、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委托书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黄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签署本委托书。

  第二条 有关黄金应急交易的定义、操作、管理等办法以《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应急办法)为依据。

  第三条 交易所按照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应急交易委托。

  第四条 会员在进行应急交易时,应理解并承担发送应急报价或撤单指令至成交或撤单期间的市场价格风险。

  第五条 会员应急交易成交后,可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通过交易终端打印成交单、清算单、提货单等单据。

  第六条 会员每次应急交易完成后应及时更换密码,对自己的应急交易密码负责保管,并对由于遗失密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申报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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