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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自查自纠(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于2012年1月18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汇总后于2012年1月20前报部际协调小组。

  (二)联合检查(2012年2月至4月)。市协调小组针对零供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较大的重点门店和区域,组织各部门相互协调、统一时间、协同行动、集中开展1-2次全市性联合检查。各区县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检查要覆盖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区县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区县密切沟通;对跨省市经营的零售商,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总部所在省市密切沟通。对检查中发现的自查自纠不到位的要从严处理并责令整改。联合检查期间,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严肃查处。各区县将检查情况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于4月30日前将总体检查情况报部际协调小组。

  (三)严肃整改(2012年5月至6月)。各区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对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对违规收费的要责令返还;对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案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清理整顿的典型案例和整改结果及时公布社会。市协调小组对重点区县要进行联合督查清理整顿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建章立制。各区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提出政策建议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的总结汇总后,于2012年6月2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这次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贯彻落实好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工作方案和我市实施方案具体部署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负总责,强化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按照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集中力量全面迅速推动落实,确保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二)加强督导检查,狠抓落实

  市协调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督导,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同时,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上报部际协调小组。

  各部门、各区县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清理整顿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要求,高标准地全面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每周报送工作信息、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成果、每个阶段报送阶段小结)。按照清理整顿的范围,以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为主线,进一步排查摸清清理整顿的具体门店数量和重点区域,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做好督导、检查、总结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氛围。

  市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举报电话:12312、电子邮箱zhixuchu@163.com、邮政信函: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商务委秩序处,邮编:300040),各区县协调小组要建立相应沟通机制,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要及时收集梳理,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核查,情况属实要严肃查处。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和持续性。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发改委、商务委等部门要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

  附件:

  1.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2.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附件1
  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自查自纠负责人: 自查自纠时间: 整改完成时间:
 自查项目自查结果解决方案完成时间备注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1.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事先征得了供应商同意。    
2.是否订立了合同,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收费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是否有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情况。    
4.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是否向供应商返还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5.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否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了发票,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1.是否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了费用。    
2.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是否还收取了商品供应商店内码费用;是否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了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3.店铺改造、装修(饰)时,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二、禁止违规收费4.是否在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的情况下,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了费用。    
5.是否要求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是否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但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还须返利。    
6.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1.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是否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了明码标价。    
2.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是否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3.明码标价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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