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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十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市、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各类企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各区和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有条件的区的整体达标。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审、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厦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矽)尘、热害、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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