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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复函


  你委(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请示》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内常委〔2000〕90号文件有关要求的报告》(内政发〔2001〕305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机关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干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该项津贴作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工作岗位的干部,从调离之月起不再执行此项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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