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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一)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补助。补助范围: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博士、硕士;我区科技、经济发展急需的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到我区开发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二)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生活资助。
  (三)资助优秀人才参加重要的国内外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四)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已立项的研究课题主持人。重点资助对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
  (六)基金委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等科研活动经费。
  (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进站人员补贴。
  (八)开发表彰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经费。
  (九)基金委办公室每年的办公费可按基金额的3%提取,用于基金委每年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印刷项目申请书等日常开支以及人才引进的宣传开支。
  第十条 预算管理。人才开发基金预算要纳入统一的部门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报审批。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委应会同自治区人事厅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其中,按基金额3%提取的基金委办公经费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细化编报有关开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二)预算执行。人才开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当年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人才开发基金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自治区人才开发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厅根据人才开发基金的支出预算以及审批的资助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助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配套和落实情况;执行自治区人才开发有关政策情况;资助项目运转情况。
  (二)经检查验收,按部门地区对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做出效绩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对人才开发基金管理使用好的部门、地区或单位要进行奖励表彰,对人才开发基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甚至虚报冒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使用人才开发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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