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开发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开发基金的作用,挖掘人才资源、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科学理财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的来源,主要由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基金利息收入、社会赞助组成。
第三条 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要贯彻《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2000〕13号)精神,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
第四条 人才开发基金的财务核算管理,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第二章 申请申报
第五条 申请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申请和资助的原则以及基金使用对象、使用范围,依照具备的条件分地区、分部门按项目进行申请。
第六条 申请申报程序
在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内,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要经所在单位推荐签注意见。并由主管部门(地区)汇总报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申请人才开发基金,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为了使人才开发基金及时发挥作用,又便于具体操作,对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原则上每季度(按日历年度)审批一次,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人才引进事项可随时报送随时审批。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八条 对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提交基金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项目一经论证确定,即由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委员会和财政厅批准实施,并到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有关项目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范围。人才开发基金应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的发展规划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措施合理安排使用。在使用范围上,一是鼓励留学回国及外省区(市)高层次人才参与内蒙古建设事业;二是鼓励以项目为载体的人才引进;三是鼓励自治区现有人才为自治区建设服务。具体支出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