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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蔬菜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 验收
  (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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