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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条 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
  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       日送货到指定地点          ,运费由  方承担。
  3.乙方于       日到指定地点          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       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验收
  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  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  日内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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