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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种类
品种
规格
数量(株)
单价
(元/株)
金额
(元)
时间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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