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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一)                          
  (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即时结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讫所提该批种猪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其他方式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甲方将种猪送到         ,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二)乙方到           提货,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迟供种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乙方   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上海市生猪业行业协会调解;或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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