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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可另附表)
品种
性别
数量
(头)
规 格
(公斤/头)
单 价
(元/公斤)
单 价
(元/头)
金 额
(元)
供 种
期 限
公
母
公
母
合计金额:
备注: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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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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