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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可另附表)

品种

性别

数量

(头)

规 格

(公斤/头)

单 价

(元/公斤)

单 价

(元/头)

金 额

(元)

供 种

期 限

 

 

 

 

 

 

 

 

 

 

 

 

 

 

 

 

 

 

 

 

 

 

 

 

 

 

合计金额:

备注: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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