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种猪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猪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种猪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种猪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种猪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种猪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种猪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种猪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种猪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