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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种猪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猪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种猪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种猪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种猪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种猪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种猪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种猪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种猪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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