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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4.                            
  第七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日。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   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                    
  (2)由乙方自行到                  提货。
  (3)其他:                       
  4.运费承担:                       
  第八条 验收
  1.以下列第   项方式验收。
  (1)交货时在交货地验收:由乙方抽检  %种禽,并开具验收单据。
  (2)                          
  2.途损约定:                       
  3.                            
  第九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种禽的品种、数量、质量、日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
  3.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种禽品种、日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付种禽价款的每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 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每日  %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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