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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种禽买卖合同(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种禽名称:     ,品种:    ,养殖地:    ,日龄:  
  第二条 数量、计量单位
  数量:    ,计量单位: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种用标准:                       
                               
  2.甲方应提供引种证明和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3.                            
  第四条 对疫病的控制要求
  1.已在   日龄注射             疫苗。
  已在   日龄注射             疫苗。
  2.                            
  第五条 价款(人民币,下同)
  单价:     ,总金额(大写):        (小写:   )。
  第六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种禽交付之日起   日内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种禽交付后   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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