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禽类交易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禽类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种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种禽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禽类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种禽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种禽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种禽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种禽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种禽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种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种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