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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交付的肉禽应符合以下标准:               
  2.甲方应提供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肉禽交付之日起   日内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肉禽交付后   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4.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日。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   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                   
  (2)由乙方自行到                  提货。
  (3)其他:                       
  4.运费承担:                       
  第五条 验收
  1.以下列第   项方式验收。
  (1)交货时在交货地验收:由乙方抽检  %肉禽,并开具验收单据。
  (2)                          
  2.途损约定:                       
  3.                            
  第六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肉禽的品种、数量、质量、日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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