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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交付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2.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交货之日起   日内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交货后   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第四条 包装
  1.鲜货:                         
  2.冻品:                         
  3.费用承担: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日。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   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                   
  (2)由乙方自行到                  提货。
  (3)其他:                       
  4.运输要求:                      
  5.运费由   方承担。
  第六条 验货的方式、时间、地点
  1.乙方在接受甲方运交的产品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抽样、称重、对比等方式检验产品的品质,并开具验收单据。
  2.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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