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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第三条 繁殖要求
  1.乙方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环境、技术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甲方有偿提供符合      标准的原种(亲本),价格为   元/公斤,合计      元,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于       日前一次付清。
  (2)于交货时在收购价款中抵扣。
  3.技术服务及保密要求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       日前将繁殖收获的全部种子交付甲方。
  2.交货地点                    
  3.包装及运输方式                 
  第五条 验收
  1.甲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  日内处理。
  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各自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甲方于       日支付价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供的原种(亲本)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种子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种子不符合约定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5.乙方故意不交付种子的,或擅自将种子或原种(亲本)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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