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在职责和权限内,依法按照有关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地发布。
第十四条 厅机关的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厅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二)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情况;
(三)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务信息;
(二)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政务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政务信息;
(四)基建、药品、高额医用耗材和设备招标采购的标书、评标人员名单和开标前的标底信息、宣布评标结果前的评标信息;
(五)职称评定专家组专家名单、医师资格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考官名单、科研课题评审专家名单、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名单;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督办、检查
第十六条 厅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一把手是其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本规定,确定本处室政务公开的内容,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办。厅机关各处室每季度对本处室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全厅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厅机关处室和公务员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