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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厅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十七)卫生部门各类奖项的初审及评定;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十九)厅属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因公出国程序。

  第九条 公开政务信息的程序为:

  (一)信息拥有处室按本规定或者按分管厅领导的指示、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二)信息拥有处室负责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政务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厅领导审核批准;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政务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分管厅领导授权由经办处室直接办理。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青海省卫生厅网站、青海省政府门户网站;

  (二)卫生新闻发布会、卫生信息通报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卫生厅公告、文件、信息或简报;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

  (六)现场咨询与质询答复;

  (七)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召开机关大会、干部述职、公示、通报、机关局域网上发布等形式进行公开;

  (八)其他便于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用信函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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