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卫生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落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办事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施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及厅领导分工等情况;
(二)国家和本省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行业安全生产的措施、标准和技术规范,卫生规费政策;
(四)组织实施的各类重大卫生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卫生科研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省年度工作目标及专项工作目标;
(六)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办理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及办理注册,采供血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设置“中心”审批,医疗机构手术室等级评审,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考评以及经济运行情况;
(七)发放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批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对卫生检验及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证;
(八)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审批;
(九)医学科研课题评审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及应用质量管理;
(十一)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十二)全省季节性传染病流行趋势预测警示,全省居民年度疾病谱、死因谱统计分析以及情况;重点疾病流行态势,传染病疫情及处置等。
(十三)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医疗服务价格;
(十四)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五)职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