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厅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卫办〔2006〕3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青海省卫生厅政务公开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卫生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落实行政为民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善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具体措施,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州(地、市)卫生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政务公开的规定和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制度,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卫生厅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做好厅机关政务公开(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厅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卫生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目标,使卫生工作为推进“和谐青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卫生厅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厅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五条 政务公开体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