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完成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5项以上工作指标或者年度考核总得分低于80分的;
(五)编造虚报完成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指标数字的。
前款所称卫生工作目标责任管理系指:省卫生厅与各州(地、市)卫生局之间,州(地、市)卫生局与所属县(市、区、行委)卫生局和直属单位之间,县(市、区、行委)卫生局与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直属单位签订的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
第七条 在组织实施和管理卫生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或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
(二)未经省卫生厅批准,擅自更改基建投向、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筑结构,造成资金短缺、标准降低、质量缺陷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因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力,未能如期完成项目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未将省卫生厅配备的诊疗设备、医用车辆及时配发到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截留、变卖、擅自调拨设备、车辆的;
(五)在基建项目招标过程中,收受建筑单位钱物和其他利益,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建筑商,造成不良影响的。
前款所称卫生项目主要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车辆配备项目。
第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不健全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贻误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专家库和应急队伍不健全,信息报告网络不畅通,人员培训、模拟演练、物资储备等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本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迟缓,医疗救治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本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未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相关信息,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炒作,引起社会和公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的。
前款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化学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意外伤害及自然灾害医疗救治、核辐射事故、生物恐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