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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卫办〔2006〕3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
  《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4日第十二次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卫生事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强化监督管理,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卫生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谐卫生行业做出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卫生行政职责,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规范(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患者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卫生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出现缺位、不到位问题,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的,按本制度规定追究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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