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五、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托方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需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并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市国资委或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有关部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有关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六、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有关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八、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资产评估机构承担,不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有关部门的备案而转移。
九、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备案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市属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5日内将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