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二款”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宣布不再适用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国资发[2006]2号)
市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企业,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杭州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属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子公司、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
市属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子公司和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以下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
各区、县(市)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两款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由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