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农户。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农村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农户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村数据库用户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员用户、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管理员用户与查询用户不得相互兼职,各用户要严格执行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农村数据库用户报备制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新建管理员与查询员用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用户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户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县级行(社)要统一保管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授权书等资料,指定专人负责、按村屯进行编码、专柜存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农户档案调阅制度,在进行异议处理或接受监管部门核查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调阅农户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要定期开展农户信息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检查情况,确保农户信息管理规范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护农户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一)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检查农村数据库应用情况,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对农户信息管理情况,督促金融机构及时整改有关问题,不断规范金融机构操作行为。
(二)对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农户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监测,排查风险隐患,对违规行为,加大纠正力度,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及时约谈领导,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