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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户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由农户户主或其家庭成员负责提供。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必须取得农户本人的书面授权。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遵循自愿原则,农户前往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自主申报,金融机构负责受理农户申请,并指导农户填写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金融机构要积极宣传建立农村数据库的意义,加强与各乡镇政府、各村委会的沟通,共同做好农户信息采集相关组织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农户信息更新机制,在办理农户信贷业务时,必须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确保农村数据库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十条 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农户信息入库工作,在收到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和本人的书面授权后,采取在线录入方式将农户信用信息准确、完整报送至农村数据库,录入人员不得随意篡改农户信息。

第三章 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农村数据库查询农户信用信息:

  (一)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户贷款相关业务时;

  (二)政府部门开展信用户评选等工作;

  (三)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

  第十二条 各级行在查询农户信用报告时,要取得农户以书面、电子、音像等形式,能证明农户本人同意的有效授权。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加强农户信息查询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农户信用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业务工作中知悉的农户信用信息,农户本人有效授权除外。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认真做好异议受理工作,农户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金融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时转交数据报送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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