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户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障农户信用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
农户信用信息是指农户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
吉林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村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研发的,通过归集、整合农户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提供农户信用报告查询、区域数据分析、信用评分等服务的地方性电子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在“政府领导、人行牵头、多方参与”的工作原则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报送农户信用信息,并合规使用农村数据库。
第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等,应尊重个人隐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户合法权益,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基本情况:概况信息、家庭主要成员信息;
(二)经济状况:耕地及副业用地信息、农户家庭保险信息、农户主要生产经营信息、农户主要资产、负债信息、农户家庭收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