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属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处置。
资产交易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制定起拍价或底价的参考依据,当起拍价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当起拍价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价的90%且金额低于资产评估价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应由市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属调剂、捐赠国有资产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实物及书面资产交接手续。
(三)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核销单位应将核销损失的所有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处置公司,实行账销案存。
(四)属实物资产报废的(房屋、车辆除外),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核销文件后,将报废资产相对集中存放,由市财政部门定时统一收缴,集中处置。
各单位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的资产处置,应按《杭州市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保管和送交销毁处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五)车辆的更新(报废)按《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处置办法》办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十四、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申请报告;
(二)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进行资产置换的需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表);
(三)置换双方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十五、无偿划转、调拨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调拨国有资产申请报告;
(二)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资产的鉴定(或说明),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移交等批准文件;
十六、报废、报损实物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实物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申请报告;
(二)房屋、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批文,技术鉴定机构的设备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部门、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资料(《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附件1),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审核表》、《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更新(报废)车辆交接表》;
(三)发生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等;
(四)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五)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六)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