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调拨(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捐赠是指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淘汰等问题,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八)国家规定的资产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八、国有资产处置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由各单位申请,市环保局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九、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产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应向提出申请,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
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按不同的资产处置形式提供相关材料。
资产转让、出售、置换等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
局办公室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局监察室、局计财处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提出处置意见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三)财政部门审批。
实物资产报废核销于每年六月集中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产处理、财务调账。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批文后,应按批文规定的处置方法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调整会计账户。
十二、以上申报、审核、审批、调账等环节中,属固定资产处置的,使用单位、局办公室应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的变动、送审等确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