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环保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环发〔2011〕228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城区各环保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8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杭州市环保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2.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汇总表
3.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杭州市环保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政[2009]82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城区环保分局和直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行为。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五、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六、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废弃、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一)闲置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但未使用、不需要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废弃、淘汰的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并经过技术论证,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单位因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资产是指单位经过清查盘点,实际数量少于账面数量的资产。
(六)呆坏账是指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货币性资产。
(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单位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八)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不能使用的资产。
(九)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七、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