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关事宜通知
(黔建建通〔2012〕19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我厅决定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下放到各市(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
三条,从2012年6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到贵阳市办理备案。
省外入黔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在出租或安装前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但不得增减法定条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采用全省统一编号规则,编号规则严格执行我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建施通〔2008〕487号)。备案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不得重复备案。
四、起重机械备案实行统计上报制度。各地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地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含Excel电子文档)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电话:0851-5360388)。
五、各地应当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公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等。
六、各地应当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