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1]1489号)
省电力公司、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和《
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上网电价,自投运之日起,按国家确定的Ⅳ类资源区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1元执行。其中,执行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每千瓦时0.324元)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