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诊或售药时,不认真校验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不认真审阅病历记载,不严格根据病情提供医疗服务或配售药品,并记载于病历;
2、留存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卡),主动为患者冒名就诊提供方便;
3、默许患者持别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冒名就诊;
4、串换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
5、定点医疗机构将盖有处方医师专用签章、处方外配专用章的空白处方提供给定点零售药店;
6、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医保费用结算,自行向参保人员实行各种单方面让利或优惠措施;
7、未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账,未对药品实行“购、销、存”电算化管理,未认真保存销售凭证;
8、未严格掌握住院、出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推诿,或采用挂床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9、住院病人已出院还继续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治疗费用;
10、未征得参保病人或家属同意,擅自为参保人员提供自费的用药、检查、服务项目等;
11、定点零售药店未能提供24小时配售药品服务,营业时间内驻店药师未在岗。
四、方法步骤
检查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进行,时间从5月上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5月上旬)。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检查的范围、重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积极营造检查活动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纠(5月中旬至6月中旬)。市人力社保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人力社保局要通过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在所有“两定”机构部署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不留死角。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两定”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要以《自查登记表》(见附件一)形式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市人力社保局。与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两定”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请当地人力社保局统一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面上抽查(6月下旬至8月底)。市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纠风、人力社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自监管的“两定”机构进行面上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定点医疗机构的10%和定点零售药店10%。对平时群众投诉举报相对集中、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两定”机构,应进行重点抽查。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抽查情况(包括抽查单位数量、发现的主要问题、初步处理意见等)连同《抽查登记表》(见附件二),于8月底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市纠风办。